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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实训是全日制图书情报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教学环节,是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手段,是认知实践过程、获得专业技能、锻炼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为加强实训工作管理,保证实训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发布的《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讨论稿)》和《黑龙江大学图书情报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二条我院的实训工作由主管研究生教学的院长负责组织管理,由院专业学位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主管研究生教学的院长组织制定培养方案中的实训教学环节;组织制定实训大纲;监督检查实训计划的落实情况;审核实训教师配备情况;组织、协助联合培养基地建设。
第四条 院专业学位教育中心负责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对实训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撰写联合培养基地协议书,会同学院签订协议书;根据实训大纲和实训安排,提出具体的实施计划;实训经费申请与管理;安排配备实训教师;组织实训前的动员及安全教育工作,以及实训过程管理。
第三章实训方式
第五条 实训主要按集中和分散两种方式进行。
第六条 集中方式是由实训指导教师带队,在指定的单位或区域进行实训。
第七条 分散方式是学生分散到自行联系的实训单位里,按照双方协议要求,接受所在单位指导教师的安排和指导进行实训,学校教师起协调联络作用。
第四章实训过程管理
第八条 院专业学位教育中心根据实训大纲要求做好实训前准备,提出具体的实施计划;经主管研究生教学的院长审批后,方可外出实训,实训安排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经主管研究生教学的院长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九条实训开始前,院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安排配备实训指导教师,同时做好学生的动员工作,进行组织纪律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条市内集中实训的,由院专业学位教育中心联系学校统一出车。
第十一条对分散实训的学生,院专业学位教育中心要加强组织管理,要求各实训单位必须有固定的指导教师,确切掌握分散实训学生的实训地点、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实训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及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及实训单位的有关要求,做好实训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指导教师要严格进行成绩考核,学生实训成绩应按实训大纲中具体要求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 实训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向主管研究生教学的院长汇报工作情况。
第五章实训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为保证实训经费专款专用,落在实处,学院对实训经费实行限额制度,学院将根据实训基地具体情况对实训经费进行不同生均限额规定。超出限额部分费用,应与学生说明情况,由学生自行承担。实训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实训费、实训讲课费、师生交通费、住宿费等。
第十六条 学院将组织按照实训经费限额内向学校提出报销实训经费。
第十七条 需报销的各项费用应有正式票据,凭据报销。
第六章对指导教师和实训单位指导人员的要求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应为教学经验丰富、对实训工作各个环节比较熟悉、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专业教师,非教学岗位人员不能担任实训指导教师。每名实训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特殊情况另行申请。对于实训人数较多,有固定实训地点且在外地实训的实训队伍,可以申请配备一名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指导教师在实训教学工作前要到实训单位了解情况,收集资料,与实训单位确定实训指导人员及有关经费事宜。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在启动实训工作前应参加给全体学生召开实训动员大会,要向学生讲清楚实训目的、要求及注意事项。在实训过程中,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 在实训教学期间,指导教师及实训单位指导人员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依据培养方案和实训大纲要求,认真负责地组织学生进行实训。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及实训单位指导人员要在各方面监督、管理学生,对违纪学生及时处理,并及时与学院取得联系。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及实训单位指导人员全程指导实训教学,严格按照实训进度计划安排进行实训指导,不得擅自安排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实训教学工作结束后,指导教师及实训单位指导人员负责对学生实训进行考评。
第二十五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以及实训经费报销工作。
第二十六条 当实训中遇到重大问题时,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学院汇报。
第七章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参加实训的学生必须服从指导教师及实训单位指导人员的统一安排和指挥,尊重实训指导教师及实训单位指导人员,严格要求自己,按照实训大纲的要求认真完成实训任务,严守纪律,确保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实训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实训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违反者责任自负。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实训教学期间未经指导教师及实训单位指导人员允许,不准擅自离开实训地点,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无故缺席时间达到总实训时间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实训成绩作不及格处理,令其重新实训,其间发生的经费由学生自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院专业学位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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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十二月